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義水上鄉農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113號 債 權 人 嘉義水上鄉農會 設嘉義縣○○鄉○○村○○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耀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秋燕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世賢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王美蓮 住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11鄰巷口44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吳世賢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又債務人吳世賢、吳王美蓮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文山區及嘉義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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