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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2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債務人
許淑樺 住桃園市新屋區民有二路二段193巷66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號

           居桃園市○○區○○村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自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新北市永和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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