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8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送達代收人 廖啟邦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茂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集保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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