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58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住同上
- 代理人
-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 1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仲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係榮邦營造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