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920號
- 債權人
-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室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煌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 法定代理人
- 室
- 送達代收人
- 劉昱誠
-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廷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廷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周廷旺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自第三人逸硯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退保,故無從執行,另查債務人周廷旺加保於第三人原見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登記地址之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