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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1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債權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債務人
YANI APRIYANI 雅妮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住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一段413巷15

            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現居留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居留單位所在地係臺北市大同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21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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