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9樓送達代收人 王韻婕 住○○市○○區○○路000號9樓債 務 人 徐聿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居新竹縣○○鄉○○村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安妤 住○○市○○區○○街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聿、安妤之存款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徐聿業已自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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