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68號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代理人
- 陳奕均
- 債務人
-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郵局開戶資料為尖石郵局(存款為新臺幣4元,執行無實益),因上開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