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082號
- 債權人
-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煌
- 債務人
- 余筌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余筌浦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之郵局開戶為新竹建中郵局,惟存款為新臺幣906元,執行無實益;又債務人之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宏維科技開發公司,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