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34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務人
- 謝東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自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國民運動中心分公司退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可供執行,郵局存款在虎尾郵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