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蘇秋慧
- 被告林美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5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林美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美汝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自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其餘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松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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