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25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務人
- 温吉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温吉皓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6日、113年12月2日分別自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萬立運通有限公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其餘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