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664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育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務人已自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薪資及經查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