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
    黃健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023號 債 權 人 黃健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致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亞塑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業已退保,目前勞保加保單位係霖揚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