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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薛鈺
相對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關係人
郭勃成
關係人
天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郭勃成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關係人天碩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郭勃成、天碩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61,467,26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4月17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59字第14986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其中關係人天碩建設有限公司具狀陳述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除發票日112年10月17日、票面金額為1,350萬支本票為抵押權擔保借款外,其餘貸款48,131,800元,均為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等語。然查,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而關係人上開所述,核屬爭執實體債權債務關係,又聲請人已提出本票影本並陳屆期未獲付款,依首開說明,其債務有無實體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本件程序所得審酌。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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