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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聲請人
Dawn Tech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鄞立紳
相對人
倉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抗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298,476元之擔保金,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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