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0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青木隆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槌山志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23行「儀析」之記載,應更正為「力森諾科」。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聲請人另聲請將裁定理由中之「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稱由「力森諾科公司」更正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公司」等語,然此簡稱「力森諾科公司」僅為裁定理由中之簡稱,不影響理由中特定此簡稱即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效力,並無誤寫,無更正必要,此部分聲請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