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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唐亦仙即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字第114100000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清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寶德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寶德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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