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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敏俐高敏俐

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原告
葉金淑
原告
葉秋楨
原告
葉秋延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告
葉金熙
被告
葉詩怡
被告
兼訴訟代理
被告
人 葉秋桂
被告
葉美珠

兼訴訟代理

人 葉秋標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家續字第1 號繼續審判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 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怡、被告葉金熙、被告葉美珠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分割取得,前開各繼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 所示之銀行領取各自分割取得之款項。

㈡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葉顓維。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之新台幣3,078 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被告 葉金熙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桂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依照原本製作

法 官 高敏俐

書 記 官 邱文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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