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 告
-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吉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律師
- 被 告
-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1行、第3頁第2行之「羅勝騰」均應更正為「羅勝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