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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

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逸律師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1行、第3頁第2行之「羅勝騰」均應更正為「羅勝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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