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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張歆惠
相對人
良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佑
相對人
韓佑生

婷婷

小官

小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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