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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蔡宛芝
聲請人
楊思萍
聲請人
黃耀弘
聲請人
前列共同
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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