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維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每月薪資收入若干元、年
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
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13
年11月至114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
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
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三、請說明自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是否為非自願離
職?是否領有資遣費?另是否請領失業補助金及領有職訓生活
津貼?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半年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
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租屋補助、失業津貼、老人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1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十一、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
力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父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