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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騏睿(原姓名劉家銓即劉嘉仁即劉彥鑛)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
    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
    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
    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
    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
  114年8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
    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
    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
    院聲請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2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聲請人為76年次,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每
      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
      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 
十四、請說明目前僅能從事計時人員之原因為何?如目前每月收
      入低於113年度申報所得總額之每月平均,請釋明原因。
十五、請說明何時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借款,請釋明借款金
      額、資金流向,是否於聲請更生程序前夕向合迪股份有限
      公司借貸?原因為何?
十六、請說明何時向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單借款?該資金流向?是否於聲請更生程序前二年所為?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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