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文泉
- 代理人
- 戴美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
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如名下動產(車牌號碼:0000-00)已經債權
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
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身體狀況,並請提出在職
證明書、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
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
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
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說明積欠債務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說明聲請人111年
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總額分別為568,712元、503,004元、4
91,561元,請說明收入逐年驟降之原因?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無收入來源,更生方案將
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
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
算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正本)。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
自11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
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
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112年至115年出國共5次之原因?出國之花
費數額分別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
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六、聲請人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
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
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七、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2年11月26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
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