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榮峰即吳榮浲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113年12月至114年6月
    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
    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
    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
    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
    證明,例如: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說明未持續自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原因為何?是
    否為非自願離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目前每月收入低
    於112、113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每月收入平均,原因為
    何?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
    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
    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BAT-7813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老年
    年金、身心障礙補助津貼等,或其他社會性補助,如有,11
    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
    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父母親之
    診斷證明書等、父母親之112、113年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
    族系統表。
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附委託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
    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
    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
    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二、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三個月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
   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
      清償?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