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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宗育

聲請人
賴宥霖
法定代理人
賴雅娟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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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靜芳
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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