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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75號

給付機台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即原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相對人
即被告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在臺南市永康區。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還款協議,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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