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治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在臺南市永康區。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還款協議,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