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685號
- 原告
- 柯雅玲
- 被告
- 蔡瑪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2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至於被告辯稱有合法正當理由未到庭,並提出民國114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為憑,該診斷書上雖記載患者頭暈及目眩,惟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庭期為同年月26日而非被告看診日,況且被告辯稱於同年月22日發生車禍,均未提出相關證明,是其辯稱尚屬無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