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782號
- 原告
-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訴訟代理人
- 鄭詩韻
- 被告
- 泰晶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鈞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7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