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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INTISE THERRY LOU CAMPOS(中文姓名:楊彧裴)
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朱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審查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救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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