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吳明龍

  • 原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貨款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萬3400元,原告起訴狀列被告設於「雲林縣○○鄉○○街00○0號」 ,此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所在地之結果相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1紙可佐,是被告 之主營業所既在雲林縣,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