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張詠晶、高上茹、楊子龍
- 當事人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予補充或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 在卷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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