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昌
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