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徐文陽、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徐文陽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 被 告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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