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4號
- 原告
- 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宏
- 被告
- 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原告應補繳14,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