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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4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被告
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原告應補繳14,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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