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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黃奎華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告
好市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沛琦
被告
好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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