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吳麗珠
- 原告上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上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杰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鄧雪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