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徐偉鈞、陳浚誠
- 原告辰佳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市○○里○○路0段00000號房屋稅單,並依房屋課 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合 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該公司代表人陳浚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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