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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市○○里○○路0段00000號房屋稅單,並依房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該公司代表人陳浚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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