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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 原告
    向芯嫻
  • 被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向芯嫻 被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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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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