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 告
- 吳兆章
- 被 告
-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簡麗卿
- 被 告
- 曾金文
- 鍾東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3,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2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3,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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