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張裕昌、劉美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張裕昌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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