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靖
- 相對人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68元,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