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關靖、林淑菁
- 當事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相 對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68元 ,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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