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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相對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68元,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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