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羅元良
- 被告
- 李名峯
- 被告
- 源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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