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林哲瑜
- 當事人德億包裝有限公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3,378元( 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9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