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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被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原告尚應補繳7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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