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 原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賢
- 被告
-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蓉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原告尚應補繳7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