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
- 原告
- 陳筱君
- 原告
- 蕭酩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儒律師
- 被告
-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29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筱君新臺幣(下同)1,017,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蕭酩翰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17,290元(計算式:1,017,290+300,000=1,317,2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