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 原告
-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明褔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敦威律師
- 被告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