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WI Harper Fund IX LP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WI Harper Fund IX LP 法定代理人 Pete Yeau-Hwan Liu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1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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