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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黃致毅

  • 原告
    WI Harper Fund IX LP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WI Harper Fund IX LP 法定代理人 Pete Yeau-Hwan Liu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1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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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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