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 原告
- WI Harper Fund IX LP
- 法定代理人
- Pete Yeau-Hwan Liu
- 訴訟代理人
-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1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