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林螢涓
- 原告千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千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螢涓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5,7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009元,扣除已繳500元,仍應補 繳6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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